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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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通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贷记卡本金9,943.03元、违约金2,996.87元、利息722.64元(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利息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 二、驳回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