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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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借款本金29996.27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8月25日止的利息及复利3836.37元,2021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复利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每年度利息及复利总计数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原告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7元,由被告***负担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