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学费3667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鼎丰瑞德教育文化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8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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