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瑞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四川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瑞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费346,182.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46,182.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瑞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已由原告四川瑞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四川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川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瑞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