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清偿车辆配置费及营运管理费共计5682.8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682.8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交纳的安全互助金2000元依次抵扣逾期利息、车辆配置费及营运管理费); 二、确认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无需向被告***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