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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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79893.31元、利息25528.89元、罚息及复利(截止至2021年5月18日的罚息为250.24元,复利为562.34元;从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979893.31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5528.89元为基数,按照上一年12月31日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4bp(1bp=0.01%)计付;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增城区荔城街西园南路46号802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