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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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双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双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1714.02元及利息(以321714.0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1月2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双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6元,由原告广州市双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99元,由被告***负担581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双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现场勘察人工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