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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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截止2021年5月11日的借款本金391725.42元,利息(利息加复利)7379.27元,合计399104.69元;此后利息按以上述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 日止,按贷款发放日的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基点)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樊城区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