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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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31010元(直接付至原告***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胜利支行账号为62×××38的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3元,减半收取287.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278.7元,原告***负担8.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78.7元,直接付至原告***在招商银行东营分行胜利支行账号为62×××38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