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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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3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0697元、护理费13896.48元、残疾赔偿金127023.9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957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损失500元,共计204143.43元,因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由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再行承担110500元,余款83643.43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66914.74元;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鉴定费2860元,由被告***按照80%的责任比例承担2288元(已垫付2540元); 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中(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饶商业街储蓄所账户:6222××××109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3元(已交4536元),减半收取2421.50元,由原告***负担605.50元,由被告***负担1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