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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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4113177.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48301.76元,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基点〈BP〉再上浮50%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66167元、保全费5000元;

三、***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追偿。

四、若***、***、***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名下的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1元,减半收取计21130.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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