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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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利 息22346.87元,本息合计222346.87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给付自2021年4月7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