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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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380416.67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分别从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9875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9625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从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89166.67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9625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其中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1676083.33元为限); 二、被告阆中汇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汇洋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阆中汇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汇洋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汇洋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阆中市(产权证号20××31)的房产的变卖、拍卖价款,在被告四川汇洋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41元,由被告四川汇洋投资有限公司、阆中汇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