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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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市丹徒区公路工程养护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公路工程养护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场地租金167000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50%利息(其中100000元自2016年2月3日开始计算,50000元自2015年2月12日开始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公路工程养护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