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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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五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五津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82.11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8年4月1日的利息为70.34元,从2018年4月2日起算的利息以欠款本金4982.1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五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