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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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924.97元、律师费2,000元、违约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21年7月16日的利息为2,575.58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9,924.9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7月16日违约金为3,05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