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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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世高物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支付电梯停运期间人工操作工资费用损失1104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资金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0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世高物业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被告四川恒升泰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附后)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