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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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并共同向东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福建省东山县金銮名都1号楼2801室的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二、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具396534元的购房款发票; 三、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3415.62元; 四、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协助办证的违约金894.37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负担358元,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308.81元(已减半收取),由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442元,由漳州市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