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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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3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4月7日利息、罚息、复利为639.26元;2021年4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9,300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2021年4月7日之后的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