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成都市汇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东区支公司
四川省思全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险金1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险金1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险金1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险金1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险金1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东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保险金96245.35元;

七、被告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65584元;

八、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100506.65元,被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对100506.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负担1100元、由被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由被告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0元。公告送达本案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4-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