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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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439800.97元及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罚息16362.64元、复利203.14元;自2021年6月22日起,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4.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7.5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