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420.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从2015年11月1日起,以所欠货款本金32942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6元,保全费3520元,保险费3000元,由原告成都澳力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四川省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76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在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