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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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新区国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国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94413.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6元,减半收取2858元,由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国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