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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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兆景路139号-2层505号车位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5651元; 三、被告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日1.14元的标准,从2016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取得车位不动产权登记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被告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7-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