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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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3826.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算至2019年5月18日的利息1891.58元、违约金2961.3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329.52元、取现手续费98元共计6280.49元,2019年5月19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