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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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赔付款24135元。 二、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负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