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青岛恒业达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莱西市东岳吊装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94940.43元(其中由被告青岛恒业达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取50000元、由被告***支取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岛恒业达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7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737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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