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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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康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明路运输有限公司 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 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桂珍、原告栾洪涛、原告栾玲各项损失113123.26元(110000元+3123.26元,其中28123.26元向被告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理赔),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桂珍、原告栾洪涛、原告栾玲各项损失11312.33元(11000元+312.33元,其中312.33元向被告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理赔),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桂珍、原告栾洪涛、原告栾玲各项损失284962.5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被告青岛合筑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李桂珍、原告栾洪涛、原告栾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桂珍、原告栾洪涛、原告栾玲对被告田启雷、被告青岛明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青岛康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孙丕磊、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城阳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李桂珍、原告栾洪涛、原告栾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9元,减半收取370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341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97元,由原告李桂珍、原告栾洪涛、原告栾玲负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