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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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南泉锅炉成套设备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南泉锅炉成套设备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6999.98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42.02元、逾期罚息(截至2021年5月13日为9816.22元,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99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95%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1340元。 二、***对无锡市南泉锅炉成套设备厂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为631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01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市南泉锅炉成套设备厂、***、***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