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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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10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