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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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 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2690000元、利息59768.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91787.7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12113元。 三、***、***、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对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结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48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