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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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尚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尚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十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909元,八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7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203.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合计208575.32元,扣除尚高公司已经支付的20000元及24201元,尚高公司还应支付164374.32元。 二、驳回无锡尚高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尚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