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宏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宏安物业公司支付结欠的物业费(2019年5月1日-2020年8月31日)1039.65元及分别以389.87元、389.87元、259.91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5月1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1日起均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宏安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由宏安物业公司预交),由宏安物业公司承担13元,***与***共同承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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