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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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861000元、期内利息10050.02元、逾期罚息(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86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 二、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65000元、期内利息1237.42元、逾期罚息(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复利(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 三、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764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48元,减半收取7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7元,由秋尔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建行宜兴支行垫付,秋尔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建行宜兴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