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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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维盾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2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不予解除。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查封、扣押、冻结效力丧失。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