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信用卡项下本金143907.34元,利息31390.9元,违约金4614.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8日,此后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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