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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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偿还信用卡项下本金72509.51元,利息11069.56元,违约金552.72元,账户分期手续费2889.7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23日,此后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