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含复利)为26787.95元,剩余利息(含复利)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1%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