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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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49,711.4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1,148.6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及利息余额250,860.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0%,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5元,减半收取计2,727.50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178.20元,由被告***负担2,54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