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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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99990.06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887.96元、逾期罚息(截止2021年4月19日为3587.79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9990.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2021年4月19日为18.93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8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3元为减半收取2921.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91.5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