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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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子账户号码:XXXXXXXXXX,原持有证券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46144000股股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某某(证券子账户号码:XXXXXXXXXX)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时起转移。 二、将被执行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证券子账户号码:XXXXXXXXXX,持有证券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46144000股,以每股人民币7.026元,过户到王某某名下,证券子账户号码:XXXXXXXXXX,转入方托管交易单元(席位号)为XXXXXX。 三、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所有轮候冻结自动失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