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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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7元(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及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