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7元(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及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借据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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