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235.16元、逾期罚息(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35.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元(已减半),保全费1270元,合计2531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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