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29880元(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合计129880元。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继续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费14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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