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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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998.53元及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91783.8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此后利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32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