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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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货款2,328.7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安义县人民法院,账号:79×××66,开户行:江西银行安义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已交,由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负担64元,由被告***负担50元,被告***于上述判决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