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54026.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5372.83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1997.18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此后罚息以每期到期的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2019年12月3日止;自2019年12月4日起的罚息以全部未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500.09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此后复利以未还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5元,被告***负担675元。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