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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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99773.08元、罚息15222.71元(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罚息不得另行计算复利)及律师费1800元,上述款项被告分24期归还,自2021年8月起至2023年6月于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9000元,于2023年7月月底前还清剩余款项。上述款项按照先支付罚息、律师费、再偿还借款本金的顺序抵扣,直至款清为止。款项付至中信银行指定账户(户名:待处理不良资产清收款项;开户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账号:×××);

二、若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及律师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制作民事调解书后且在双方当事人均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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