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63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777.5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162.02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139.13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152.47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641元;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027.99元;

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252元;

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428.79元;

十、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272.51元;

十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592.61元;

十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645元;

十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645元;

十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913.04元;

十五、驳回原告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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