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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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港海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卓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区卓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南港海产有限公司支付分成款11450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50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佛山市南海区卓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南港海产有限公司赔偿海鲜池建设费60000元; 三、***在认缴出资额22000元范围内、***在认缴出资额22000元范围内、***在认缴出资额22000元范围内、***在认缴出资额11000元范围内、***在认缴出资额11000元范围内、***在认缴出资额11000元范围内、***在认缴出资额11000元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卓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州南港海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3927.81元,保全费1426.95元,合计5354.76元(广州南港海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卓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354.7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广州南港海产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354.7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广州南港海产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